近日,长乐市民陈先生在智慧海都平台上反映,他在福州仓山区瑞驰新能源福建陈豪店(以下简称“瑞驰”)选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支付了3000元定金。同时,睿驰工作人员帮他办理了贷款。过了两天,睿驰的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需要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并说这份融资租赁合同是借款合同,这让陈先生非常不解,拒绝签字。为此,陈先生决定不再继续购买车辆,希望退还押金,但遭到工作人员拒绝。
买家:
工作人员没有说明他们是做融资租赁业务的。
5月8日,陈先生在仓山区瑞驰新能源福建陈豪店选中了一辆白色的瑞驰新能源汽车,当即支付了3000元定金。同时,陈先生考虑到去银行办理贷款的过程比较麻烦,最终决定请睿驰的工作人员帮忙办理贷款。
"我总是告诉他们,我想从银行申请金融分期贷款."陈老师说,9日,睿驰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了金融贷款的情况。他明确表示要向银行申请分期贷款。10日,工作人员来到陈先生位于长乐的住处申请贷款。在办理期间,陈老师多次询问该笔贷款是否为银行金融分期贷款时,工作人员均未正面回应。“他们让我做人脸识别,填信息。”
直到当天下午2点59分,陈先生收到一条短信,称“您正在办理运输车辆融资租赁业务。温馨提示:您即将向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身份信息认证并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作为持续的商业交易。”这让陈先生大吃一惊。金融分期贷款是怎么变成融资租赁业务的?
对此,销售人员解释,租赁合同和金融分期贷款合同是同一性质。但陈先生还是接受不了,拒绝签字,决定不再继续买车,希望能退回定金。但工作人员只是以“贷款已审批”为由,拒绝了陈先生的退款要求。
卖家:
了解客户办理的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其实现在很多车主都选择了融资租赁业务。这种方式和银行还款差不多,都需要抵押产权证。”据林女士介绍,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到期并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法定义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保留购买方式处理租赁车辆,并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车辆(含配件)的保留购买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取得租赁车辆(含配件)的所有权。其中,留存购买价格为1元。”为了打消陈的顾虑,她建议陈可以与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车辆所有权确认函》,但陈还是拒绝了。
对于陈先生10日是否知道自己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林女士表示,在人脸识别和信息填写前后,合同上都明确表示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律师:
双方未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福建信世通律师事务所康国军律师表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这与买卖关系中的分期付款有本质区别。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方不仅取得交易商品的使用权,而且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是租赁行为的一种,虽然承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造成的成本和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的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不能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而故意变更法律关系,要求保留所有权。即使双方签署了所谓的车辆所有权确认函,也改变不了车辆未过户给买方的事实。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并要求签署确认函,签署确认函时合同成立。”由于陈先生未签署电子合同,双方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尚未形成,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先生支付的定金应从两个角度分析:第一,如果瑞驰店要求陈先生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买卖,是对双方约定的根本变更,不能再要求陈先生按照定金罚则没收定金;第二,如果可以办理银行贷款手续,陈先生拒绝进一步,瑞驰店有权没收押金。但如果因为陈先生的资质问题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瑞驰店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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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注意事项:
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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